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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

时间:2023-04-26 02:40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经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

(三)申请条件

1.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2.根据需要,担保机构可实施变更。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调整区域范围;

  (2)调整业务范围;

(3)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

(四)设立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程序

申请单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中小企业局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直单位设立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省中小企业局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