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对符合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出具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政府《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
(三)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
1.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2.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中央在粤单位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粤府[2005]120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办理技术改造备案需在网上提出申请(具体网站及内容见广东省经贸委网站“网上办公”栏目),在领取备案证时需提交:《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资料一式二份。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五)程序:申请企业网上申报→省经贸委审核材料并出具备案证→申请企业凭需提交的材料原件领取备案证
(六)时限:
1.符合备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2.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3个工作日作出书面一次性告知答复;
3.不同意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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